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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3646次发布时间:2019-03-12 11:02:27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省财政厅、省水务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筛选、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市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县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发展热带特色现代农业基础条件好、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市县,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五条 省级及市县财政、水务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六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进行,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各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明显加快,冬季瓜菜基地面积明显增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


(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


(三)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


(四)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75;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缺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65,丰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55。


(五)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


(六)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对规划建设的工程,要同步落实管护主体,积极推进、扶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管理。


第八条 省级及市县财政、水务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务厅组织专家筛选重点县;落实省级配套资金;拨付中央及省级资金;开展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检查监督资金使用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及资金整合方案实行情况等。


(二)省水务厅指导各市县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审查及批复项目方案;监督项目建设和组织省级竣工验收;指导、扶持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培训和运行管理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水务部门申报重点县建设项目;落实市县配套资金;拨付项目资金和开展重点县建设项目县级绩效自评等。


(四)市县水务部门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编制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和完善有关方案,严格管理,规范施工,及时验收;指导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培训、运行。


省及市县财政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支持重点县建设。


第三章 申报与筛选


第九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市县财政、水务部门。


第十条 申报重点县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


(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六)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七)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市县政府未设立重点县建设领导机构。


(二)市县政府未出具县级配套资金承诺函。


(三)市县政府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四)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五)未组织项目区受益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参与项目前期工作,未能提供村民决议的。


(六)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


(一)市县财政、水务部门依据本地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申报。


(二)省财政厅、水务厅采取竞争立项方式,组织专家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察看规划项目现场。省财政厅、水务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对所做的评审意见负责)优选项目,建立项目数据库。财政部、水利部下达资金控制指标后,从项目数据库中拟定重点县、优选项目,报省政府审定,等额编制省级申报材料及资金申请文件,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三)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后,省水务厅按照报送财政部、水利部的项目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组织各重点县水务部门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其要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并组织专家审查以及批复实施。


各市县在申报重点县建设项目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市县政府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文件;市县政府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正式文件;市县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正式文件;项目区村民有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决议材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水务部门共同对上报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水务厅对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和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六)实施能力保障原则。通过近年来工作表现和制定的保障措施,考察重点县实施能力,包括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筛选确定的重点县名单,应当在省级报刊、省财政厅或水务厅网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投入与分配


第十六条 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政府投入,鼓励农户投工投劳,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十七条 省及市县财政要设立小农水专项资金,逐步增加投入,扩大资金规模。省级财政至少要按1:1比例与中央配套投入;市县财政至少要按中央与省级财政资金总额的10%配套投入。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等,被核减中央及省级资金规模的重点县,要追加市县财政资金投入,确保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重点县建设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节水灌溉面积等;“经济因素”包括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市县财政收入;“绩效因素”包括市县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务厅根据重点县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规模以及上述因素,测算和分配重点县的资金补助额度。


第五章 拨付与使用


第二十条 财政部下达资金后,省财政厅根据报送财政部、水利部的申请文件和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结论,拨付中央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到重点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主要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标准菜田、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主要包括:


(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 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重点县建设项目具体年度补助对象或建设内容,由省财政厅、水务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年度小农水建设资金立项指南发布。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省水务厅可向财政厅申请,从省级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规划编制、论证审查、管理培训、检查验收、奖励各市县小型农田水利管护成绩突出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信息发布等。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可从中央及市县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


省级、市县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均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


第六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重点县每年的建设项目必须优先安排三年建设方案中的项目,在三年建设方案未完成的情况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均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重点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申请。省财政厅和省水务厅审查同意后,再联合行文向财政部、水利部申请。


各重点县要严格按照省水务厅批复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市县水务局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建设,工程建成后移交水管单位或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组等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县水务部门要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加强“概算、预算、决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在合理的工期内,要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特别是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二十八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并填写《海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投劳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各重点县水务部门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并于每月10日前向省水务厅报送工程进度。


省水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重点县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省水务厅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制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市县财政、水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水务厅报送上年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市县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及时对各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填写《海南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项目验收卡》,联合行文向省水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水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


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重点县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竣工验收自查合格后,联合行文向省水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水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


第三十三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务厅要加强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实行一年一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重点县资格的确定和资金规模挂钩。


第三十四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各级水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级及市县财政部门、水务部门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预算管理和建设管理等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并取消重点县资格,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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